(2016)冀0929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俊健、刘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健,刘刚,陈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健,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白楼村。被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高码头村。被执行人:陈爱香,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高码头村。朱俊健诉刘刚、陈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培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冀0929执1049号李俊健诉XX、陈爱香(2015)献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办理结案手续,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