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洁茹与刘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洁茹,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谢洁茹。被执行人刘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洁茹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895元,未执行标的为3.589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宝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刘宝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