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锦秀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秀,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959号原告:王锦秀,女,汉族。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原告王锦秀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锦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锦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