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韩乌云塔娜申请执行巴尼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乌云塔娜,巴尼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韩乌云塔娜,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尼苏荣,男,1960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59号韩乌云塔娜申请执行巴尼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尼苏荣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尼苏荣的禁牧款账户,并且在5月13日给付申请人3100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款拟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