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巩朋朋与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姬冠中、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朋朋,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姬冠中,马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巩朋朋,男,生于1991年5月2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皇城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姬冠中,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姬冠中,又名姬贯中,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户籍山西省芮城县,现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马亚洲,男,生于1988年11月26日,住丹凤县。申请执行人巩朋朋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姬冠中、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姬冠中、马亚洲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巩朋朋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南县冠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姬冠中、马亚洲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丁晓丽代理审判员 罗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书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