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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陆军、张力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陆军,张力力,魏广琴,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玉红,苏留杰,张家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陆军,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力,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广琴,女,汉族,1958年12月21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审被告: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苏陆军,该公司董事。原审被告:聂玉红,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苏留杰,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家俭,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上诉人苏陆军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6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陆军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陆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陆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清   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贾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沛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