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何鹏飞、赵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鹏飞,赵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鹏飞,男,汉族,1995年2月28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被执行人赵二,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申请执行人何鹏飞与被执行人赵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漳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二赔偿申请执行人何鹏飞房屋损失费15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付清。执行案件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二逃避执行,本院依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控,申请人在执行中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控到位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甘112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军执行员 温云成执行员 张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翔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1125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鹏飞,男,汉族,1995年2月28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被执行人赵二,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申请执行人何鹏飞与被执行人赵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漳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二赔偿申请执行人何鹏飞房屋损失费15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付清。执行案件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二逃避执行,本院依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控,申请人在执行中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控到位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甘112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军执行员温云成执行员张学兵二Ο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