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邴利民与姬铁起、戴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利民,姬铁起,戴寿勇,路丙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823号原告:邴利民,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姬铁起,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戴寿勇,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路丙新,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邴利民与被告姬铁起、戴寿勇、路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本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姬铁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和逾期借款利息18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另算至偿还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戴寿勇、路丙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5日,原告邴利民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是:被告姬铁起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偿还期限10天,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被告戴寿勇、路丙新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在合同上签字画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姬铁起。借款到期后,被告姬铁起违约,未能偿还全部借款,仅偿还了本金200000元,以及2014年10月4日前的借款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原被告于2016年9月2日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再次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鉴于被告姬铁起现资金周转困难,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担保法规定,要求被告姬铁起、戴寿勇、路丙新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姬铁起拖欠原告邴利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该款项被告姬铁起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被告戴寿勇、路丙新对被告姬铁起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姬铁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