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与王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王明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434号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万科国家广告产业园(CMP)22号楼5-6F物业本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D40L7Q。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娜,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公司职员。被告王明冰,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与被告王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