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庞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庞志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东路。代表人:徐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志友,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庞志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3137元,保全费2177元,合计5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