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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进华、林俊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进华,林俊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华,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思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廖明,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林俊廷,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2月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侯实习,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俊廷、刘进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5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进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进华于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南安市水头镇布牛坡水星家纺店前,将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同年2月的一天晚上、3月初的一天晚上,刘进华又在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先后2次以前述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黄某。2016年3月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蓝加白餐厅门口抓获刘进华,并在其乘坐的摩托车座位下储物箱内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223.28克和175.3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8.3%、68.4%)。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刘进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林俊廷,向林俊廷购买甲基苯丙胺,要求林俊廷将毒品送至南安市水头镇。次日,林俊廷携带净重为969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62.2%),从广东省汕尾市乘坐车辆前往南安市水头镇,在沈海高速广东潮州服务区停车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监控视频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林俊廷、刘进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俊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6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413.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俊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进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林俊廷,属重大立功,可予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林俊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进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上诉人刘进华的上诉理由:只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另398.67克甲基苯丙胺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贩卖;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减轻幅度太小,请求二审再予体现。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林俊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对林俊廷存在毒品数量引诱,且系控制下交易,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林俊廷有提供上家线索,有立功表现,请求对林俊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进华贩卖毒品以及原审被告人林俊廷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3日19时许,其到公安机关举报“华仔”(即刘进华)贩卖毒品,几天前看见刘进华携带很多冰毒,其他人也说刘进华在贩卖毒品。按公安人员的安排,其用自己的手机和刘进华的手机联系,知道刘进华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蓝加白餐厅吃饭,就带公安人员到蓝加白餐厅门口,在车上看到刘进华正从餐厅走出来,经其指认,公安人员将刘进华抓获。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其打电话向刘进华购买冰毒,后和女友曾某驾车到南安市水头镇的鑫城公寓楼下找到刘进华,以300元的价格向刘购买5克冰毒。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其电话联系刘进华购买冰毒,刘进华按约到南安市金明酒店的门口把5克冰毒给其,并跟其去金明酒店的房间拿钱,当时许某和其他朋友也在房间,拿到钱后刘进华就离开了。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电话联系刘进华购买冰毒,不久刘进华就到南安市金明酒店他住的房间,曾某和他的几个朋友也在,其以300元的价格向刘进华购买了5克冰毒,这些毒品都被吸食了。3、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1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与黄某、曾某在水头金明酒店917号房间里面,黄某打电话叫刘进华拿冰毒过来,没过多久刘进华就到金明酒店917房间找黄某,黄某在房间里面拿了200元给刘进华,刘进华拿了5包约5克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黄某后离开,黄某就在房间里面吸食冰毒。4、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男友黄某驾车到水头镇鑫城公寓的一间房间找刘进华,黄某拿了300元给刘进华,刘拿了一小包约4、5克的冰毒给黄某后,她和黄某就离开了。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和黄某以及几个黄某的朋友在水头镇金明酒店1112号房间,刘进华到1112号房间后,黄某也是拿了300元的现金给刘进华,刘进华交给黄某一小包冰毒后就离开了。2016年2月份过年之后的一天凌晨,她和黄某、许某以及几个黄某的朋友在水头镇金明酒店917号房间,刘进华来到917号房间,黄某拿了300元给刘进华,刘进华把一小包的冰毒交给黄某后就离开了。这次是黄某打电话给刘进华,其他两次应该也是通过电话联系刘进华送毒品。5、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鉴[2016]300号检验报告、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闽警院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3月3日抓获刘进华时,在刘进华停放在蓝白餐饮店门口的摩托车座位下的箱子内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为175.39克、223.28克予以扣押。2016年3月5日抓获林俊廷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一大包甲基苯丙胺净重为965.3克,以及一小罐子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净重3.7克,依法予以扣押并上缴。6、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查笔录、尿检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刘进华、林俊廷及证人黄某、许某、曾某尿液经现场检测均呈现甲基安非他明阳性。7、提取笔录、短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6月29日9时许,侦查机关依法向刘进华提取与林俊廷手机的短信聊天记录,表明刘进华向林俊廷工商银行帐户汇入500元。8、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刘进华17689359298与黄某182××××6775于2016年1月-3月2日间有频繁的通话记录。与林俊廷130××××4466于2016年2月27日-29日、3月1日-2日、3月4日的通话记录。9、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水头金明酒店监控截图、水星家纺及鑫城公寓方位图,证实经刘进华、林俊廷辨认,蓝加白餐厅截图的两名男子是其二人,系林俊廷于2016年3月到水头一家餐厅吃饭的情形,以及经刘进华辨认2016年3月2日20:40-20:56在酒店房间门口、电梯中的男子是其本人。10、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3日1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群众杨某举报称涉嫌贩卖毒品刘进华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出现。南安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于同日22时许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蓝加白餐厅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进华,并当场在其乘坐的摩托车座位下储物箱内查获两包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冰毒物品(毛重分别为228.4克和182.5克)。同年3月4日刘进华向南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举报其毒品上家,称要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林俊廷,当天刘进华在侦查员的控制下用其手机联系林俊廷向林购买1公斤冰毒,并要求林俊廷将冰毒送到水头交易。当日20时许,林俊廷打电话要求刘进华派车去广东汕尾接他,侦查人员就化妆成刘进华指派的出租车司机将林俊廷载往福建,同年3月5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沈海高速广东潮州服务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林俊廷。11、户籍证明,证实刘进华、林俊廷二人的身份情况。12、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林俊廷的前科及服刑情况。13、上诉人刘进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过年前的一天晚上,黄某打电话向其购买5克冰毒,其将5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到南安市水头镇水星家纺前给黄某,黄付给他两、三百元钱。2016年过年后的一天晚上,黄某又打电话给他要5克冰毒,其将5克冰毒送到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前的停车场给黄某,黄付给他两、三百元,然后其跟黄某一起到金明酒店一个房间,和房间里面的一两名陌生男子一起吸食。庭审对指控其2016年3月初还卖给黄某5克冰毒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刘进华还供述,2016年3月3日21、22时许,其在南安市水头镇蓝加白餐厅用餐后走到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骑乘的那部摩托车座位下的箱子里查获了两袋冰毒。其被抓后,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用自己的手机和林俊廷尾号为466的手机联系,称替朋友购买一条冰毒,然后约定在水头交易,但林俊廷没车到水头,要求其让人去汕尾高速路口接,之后公安人员就假扮接应的人去广东汕尾抓获林俊廷。经辨认蓝与白餐厅监控截图,其指认了里面的二名男子就是林俊廷和他本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刘进华确认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前停车场系其送200元冰毒给黄某的地点;南安市水头镇布牛坡水星家纺前系其送300元冰毒给黄某的地点。14、原审被告人林俊廷供称,2016年3月2日其到水头找刘进华是为了贩卖毒品,曾在蓝与白餐厅吃饭,但当时并没有卖毒品给刘进华。2016年3月4日上午,其在广东家里接到了刘进华的电话要买一件冰毒,其就去广东陆丰市找一个叫“光头”的男子,用25000元拿了一件冰毒,并告诉刘进华要30000元,刘表示同意。下午17时许,刘进华要求其送冰毒到南安水头,其到汕尾的车站但没有买到车票,就联系刘进华叫辆车到汕尾来接。3月4日天刚亮的时候,其接到一个电话称是刘进华叫来的车,其到汕尾车站上了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其早餐后,司机就开车上高速往福建方向走,驶至潮州服务区的时候,其被公安人员抓获,包和冰毒也被公安人员扣押。经辨认蓝与白餐厅监控截图,确认图中二名男子是刘进华和其本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俊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刘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林俊廷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69克,上诉人刘进华贩卖甲基苯丙胺413.67克,均属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刘进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林俊廷,属重大立功,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林俊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刘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进华只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另398.67克甲基苯丙胺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贩卖的其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减轻幅度太小的诉辩理由。经查,根据有关规定,刘进华身为贩毒人员,从其摩托车上查扣的398.67克甲基苯丙胺,依法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中。其重大立功等从轻情节,原判量刑已经体现,二审不重复采纳。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审被告人林俊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对林俊廷存在毒品数量引诱,且系控制下交易,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林俊廷提供上家线索,有立功表现,请求对林俊廷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刘进华一审阶段曾供述公安人员授意其向林俊廷购买1千克冰毒,但二审提讯中刘进华又称是自己说的购买冰毒数量,前后供述不一。林俊廷原本就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案发前就从广东汕尾到福建南安与刘进华接触,接到刘进华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短时间内准备好毒品,并欲送往福建南安,说明该毒品并不超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范围,诉辩提出存在数量引诱依据不足。林俊廷归案后有提供毒品上家线索,但上家没有到案,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毒品虽系控制下交易,但林俊廷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系毒品累犯、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原判量刑并无不当。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刘征鹏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