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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刘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25号原告:刘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刘玉波,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原告刘洋与被告刘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