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刘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25号原告:刘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刘玉波,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原告刘洋与被告刘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