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30陈进与顾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顾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730号原告:陈进,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顾智超,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陈进与被告顾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3日,原告陈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陈进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