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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30陈进与顾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顾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730号原告:陈进,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顾智超,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陈进与被告顾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3日,原告陈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陈进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