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峰、戴祖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峰,戴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26号申请人:廖峰,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戴祖林,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廖峰与被申请人戴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峰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祖林的拆迁补偿款27659元依法冻结或扣划。申请人廖峰以其坐落于永安市水坝路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戴祖林的��迁补偿款27659元,期限为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二、查封申请人廖峰所有的永安市水坝路房产。案件申请费297元,由申请人廖峰预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