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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发有与谢言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发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9民特9号申请人:谢发有,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谢发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发有称,其与谢言海系父子关系,谢言海于2003年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归,家人多方打听,仍杳无音信,现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谢言海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言海,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系申请人谢发有之子。谢言海于2003年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申请人谢发有申请宣告谢言海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在《重庆法制报》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出寻找谢言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谢言海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谢言海自2003年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至申请人谢发有申请宣告死亡时止已超过四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谢言海的公告一年期届满后,谢言海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谢发有作为谢言海的父亲,其要求宣告谢言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言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