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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文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梵思狄服饰有限公司,曾文红,严明,郭沫华,曾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1红建华府附楼701。法定代表人:谭震,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299号世嘉国际华城二期商务公寓楼1818房。法定代表人:郭沫华。被执行人:湖南梵思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锦新苑4栋406房。法定代表人:郭建波。被执行人:曾文红,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严明,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郭沫华,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曾文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文红、郭沫华、曾文建、严明、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梵思狄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梵思狄服饰有限公司、曾文红、郭沫华、曾文建、严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梵思狄服饰有限公司、曾文红、郭沫华、曾文建、严明银行存款13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