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谭芳、李定海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798号谭芳、李定海: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立即支付229535元及利息、罚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律师费5975元、执行费3507元。3、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