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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644号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焕亮职务经理被告吴少山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农垦卉菊海林甜菊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德录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强人民陪审员  李孝宁人民陪审员  高天骄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郭楠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