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奎垦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艳芹与罗宗坤、王玉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芹,罗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垦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罗宗坤,男,汉族,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担保人:马辉,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担保人:郭江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郑艳芹与罗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宗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马辉、郭江红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罗宗坤提供担保,因此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现暂缓执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罗宗坤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马辉、郭江红价值6611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