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招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与被执行人王朋亮、王英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王朋亮,王英波,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王朋亮,王英波,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王朋亮,王英波,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王朋亮,王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招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被执行人:王朋亮,男,1944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北截村。被执行人:王英波,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北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界河龙口粉丝厂与被执行人王朋亮、王英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