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光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光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9号申请人:左光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少普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左光祥申请宣告公民王学飞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左光祥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学飞为失踪人。事实和理由:王学飞系我妻子,1989年3月我们按农村习俗办理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收养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1998年12月,王学飞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学飞,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穿青人,户籍地贵州省××县××乡狗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左光祥之妻。1989年3月王学飞与左光祥按农村习俗办理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收养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1998年12月,王学飞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左光祥申请宣告王学飞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在第598期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王学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学飞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王学飞在织金县××乡狗场村××组生活期间无财产。本院认为:王学飞系申请人左光祥之妻,王学飞下落不明,申请人左光祥与王学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资格。下落不明人王学飞于1998年12月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条件,本院依法登报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无此人下落,申请人左光祥申请宣告王学飞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王学飞在织金县××乡狗场村××组生活期间无财产,不需要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学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