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与黄晓笛、肖红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黄晓笛,肖红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819号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七里坪核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09070R。法定代表人:赵永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晓笛,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肖红明,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笛、肖红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