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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先进与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姜杨杨,王娟,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进,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杨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60号原告:马先进,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9号9号楼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杨杨,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先进与被告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杨杨、王娟、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先进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杨杨、王娟、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进撤回对被告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杨杨、王娟、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