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泰基贵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泰基贵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南大门27号。法定代表人陈叙臻。被执行人温岭市泰基贵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环城北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1963-8。法定代表人陶桂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岭市泰基贵翔机械有限公司在(2017)浙1081执30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岭市泰基贵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8903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