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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饶汉有与马铁盈、马计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汉有,马铁盈,马计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窝洛沽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89号原告:饶汉有,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马铁盈,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马计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窝洛沽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代表人:张坤,该服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汉有与被告马铁盈、马计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窝洛沽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汉有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饶汉有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