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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钱英与孔凡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钱英,孔凡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18号原告:潘钱英,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晓林,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文,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潘钱英与被告孔凡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潘钱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钱英负担。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