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钱英与孔凡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钱英,孔凡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18号原告:潘钱英,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晓林,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文,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潘钱英与被告孔凡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潘钱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钱英负担。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