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27号被执行人:张建,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建盗窃罪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