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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与曲延军、薛洪、王立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才,胜立国,王立民,薛洪和,薛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95号申请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胜才。被执行人胜立国。被执行人王立民。被执行人薛洪和。被执行人薛洪双。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