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全星与王胜连、李合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星,王胜连,李合全,李振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357号原告:张全星,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胜连,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李合全,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李振起,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星诉被告王胜连、李合金、李振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星以已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胜连、李合金、李振起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星撤回对被告王胜连、李合金、李振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为760元,由原告张全星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