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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正琼、李宗兰、朱以亮、朱珍与被执行人朱兆坤、朱鹏“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琼,李宗兰,朱以亮,朱珍,朱兆坤,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徐正琼,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宗兰,女,1940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朱以亮,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朱珍,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朱兆坤,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朱鹏,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琼、李宗兰、朱以亮、朱珍与被执行人朱兆坤、朱鹏“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朱兆坤、朱鹏应支付徐正琼、李宗兰、朱以亮、朱珍补偿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8元。2017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江支行2003****帐号中存款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2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