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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小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822刑初60号罪犯白小龙,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02月08日以白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对罪犯白小龙逮捕,并送往府谷县看守所收监,府谷县看守所以罪犯白小龙患有尿毒症为由拒收,并出具了暂不收押通知书。同日罪犯白小龙向本院提出了保外就医的申请,本院即委托榆林市第二医院医学委员会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经诊断,罪犯白小龙的病情为:罪犯白小龙2年前在院外诊断为“尿毒症”,血液透析至今。查体:血压150/90mmHg,双肺呼吸音清,双下肢无水肿。检查:1、腹部B超检查示:双肾改变符合慢性肾病,左肾囊肿,腹腔积液;2、血生化检查示:BUN:9.8mmo1/L,CR:703umo1/L,胱抑素C:8.75mg/L,β2-微球蛋白32.36mg/L;3.甲状旁腺素检查示:1997.17pg/mL。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本院又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技术鉴定,审核结果为:罪犯白小龙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属保外就医对象。后本院又书面征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亦同意对罪犯白小龙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白小龙的病情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故罪犯白小龙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可以保外就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白小龙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