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富锦市某某免烧砖厂与佳木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某某免烧砖厂,佳木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某某免烧砖厂。负责人:李某某,厂长。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富锦市某某免烧砖厂与佳木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钤人民陪审员马天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