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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芦山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杜晓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杜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26号申请人执行人芦山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芦山县清仁乡芦溪村。经营者:刘清秀被执行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郫县由爱镇。法定代表人:毛丕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晓勇,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芦山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杜晓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天全民初字第8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山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部分执行到位,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晓勇财产,且杜晓勇现在下落不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