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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库尔勒铁东建材经销部与李钦清、褚春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铁东建材经销部,李钦清,褚春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31号原告:库尔勒铁东建材经销部,地址:库尔勒华凌市场五金区26-14号,注册号:652XXXXXXXX9363。经营者:韩猛超,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2月28日,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现住库尔勒市天山东路绿源小区12栋1单元302。身份证号:×××。被告:李钦清,女,1988年8月7日,汉族。被告:褚春雷,男,1985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铁东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李钦清、褚春雷、冯小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铁东建材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1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