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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翁玉新与麻连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玉新,麻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6号申请人翁玉新。被执行人麻连江。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