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魏锐、郭海霞、李豪、刘劲松、郭日红、尚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魏锐,郭海霞,李豪,刘劲松,郭日红,尚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负责人谷振宇,行长。被执行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杨庄路东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日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勾会玲,董事长。被执行人魏锐,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郭海霞,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豪,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刘劲松,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郭日红,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尚艳霞,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魏锐、郭海霞、李豪、刘劲松、郭日红、尚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611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魏锐、郭海霞、李豪、刘劲松、郭日红、尚艳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494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尚艳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10号楼1单元16层1608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魏锐、郭海霞、李豪、刘劲松、郭日红、尚艳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尚艳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10号楼1单元16层1608房产一套,予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