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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金海与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海,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341号原告:吕金海,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曲周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周县医院,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贵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金海与被告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吕金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吕金海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