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金海与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海,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341号原告:吕金海,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曲周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周县医院,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贵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金海与被告曲周县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吕金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吕金海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