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与罗玉权、朱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罗玉权,朱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990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石鼓镇祥山工业大道。主要负责人张欣,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文豪,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专职信贷。委托代理人:林艺芬,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专职信贷。被告罗玉权,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朱福娟,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诉被告罗玉权、朱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该笔贷款现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