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光武与李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武,李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39号原告:李光武,男,193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峰,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武诉被告李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武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武负担。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