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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衢州市旺鑫物流有限公司、孙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旺鑫物流有限公司,孙贵林,马鞍山市海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9号一号楼2、3、4间,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3065630011Y。法定代表人张青义。被执行人孙贵林,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雨山区雨山路第四加油站后,组织机构代码:754853579。法定代表人李小飞。申请人衢州市旺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贵林、马鞍山市海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衢州市旺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林、马鞍山市海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6)浙010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琰审 判 员  洪影代理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