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泓良,叶笑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1号申请人叶泓良,男,生于2015年5月,汉族,住淅川县。申请人叶笑研,女,生于2013年3月,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叶小明,男,生于1968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泓良、叶笑研称:其母亲王亚楠于2014年4月14日在常住地淅川县荆紫关镇中街村第一村民小组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王亚楠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亚楠,女,生于1992年3月,汉族,原居住地淅川县荆紫关镇中街村第一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系两申请人的母亲,于2014年4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王亚楠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亚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亚楠仍无下落。本院为了查明事实对王亚楠的父母进行了调查,其父母说王亚楠在外打工,没有失踪,并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我院与该号码联系,其自称是王亚楠,但拒绝提供证据。我院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内容为:“你好,我是淅川法院荆关法庭工作人员,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王亚楠失踪一案,本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公告,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宣告失踪判决生效后若申请人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王亚楠死亡,其将丧失相关民事权利,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为查清事实,保障被申请人王亚楠的合法权益,我院对王亚楠的父母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亚楠母亲说女儿未失踪,并给我们135××××3840这个号码,称该号码机主就是女儿王亚楠。我院现在通知你在一周内提供手持身份证的正面清晰照片供我院辨认,逾期我院将依法宣告王亚楠失踪。照片可发送至QQ51×××39。”但未收到该机主回复。另查明:申请人叶泓良、叶笑研之父叶果于2014年4月14日因溺水死亡。上述事实有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荆紫关镇偶爱处所、中街村委会、中街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的证言及本庭对被申请人亲属的调查笔录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公告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泓良、叶笑研申请宣告王亚楠失踪一案,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经届满,仍无下落。被宣告人王亚楠的父母称女儿未失踪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其称王亚楠未失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亚楠失踪。指定叶小明为失踪人王亚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新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