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原永斌诉被告杜斌、乔伟、董义梅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永斌,杜斌,乔伟,董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民初218号原告:原永斌,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任家庄村春晖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国英,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任家庄明秀区***号。被告:杜斌,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1门*号。被告:乔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龙门大道公安局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东。被告:董义梅(系杜斌妻子)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1门*号。原告原永斌与被告杜斌、乔伟、董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斌、乔伟、董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前应付的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被告杜斌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同意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同时找来乔伟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人,结果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再未支付过,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未果,无奈只好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定三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挽回原告的损失。被告杜斌未作答辩。被告乔伟未作答辩。被告董义梅未作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2、婚姻登记情况1份(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杜斌、乔伟、���义梅均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7日,被告杜斌向原告原永斌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原永斌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3分,借款人:杜斌,2014年11月7日,保证人:乔伟”。借条上有被告杜斌与乔伟的签名。被告杜斌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004年6月18日,被告杜斌与被告董义梅在河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斌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杜斌提供了20000元借款,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斌归还借���本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杜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具体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乔伟系保证人,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乔伟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义梅系被告杜斌妻子,本案所涉借款发一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称、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斌、董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归还原告原永斌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乔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杜斌、董义梅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原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审 判 员 李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