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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杨旭光、李志杰、楚晓妮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杨旭光,李志杰,楚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810-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旭光,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志杰,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被执行人:楚晓妮,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杨旭光、李志杰、楚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楚晓妮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晓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