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闫电用、秦苗苗、秦乐乐、马进社、秦有平与马建平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有平,秦XX,闫电用,马进社,马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有平,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20605XXXX,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XX乡XX行政村。申请执行人:秦XX,男,汉族,2005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0220050802XXXX,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XX,女,汉族,201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0220110325XXXX,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闫电用,男,汉族,1952年6月8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520608XXXX,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XX镇XX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马进社,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560719XXXX,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观音行政村。被执行人:马建平,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40319XXXX,农七师一二四团万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经理,住新疆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XX栋XXX室。本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秦有平、秦乐乐、秦苗苗、闫电用、马建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建平名下新D82X**号丰田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颖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