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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892号原告:刘某,性别:××。被告:李某,××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念及双方为同村,加之平时关系也较好,就本纠纷一致表示愿在案外和解。��此,原告提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也是其对解纷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人民法院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对符合撤诉条件的行为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侯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