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892号原告:刘某,性别:××。被告:李某,××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念及双方为同村,加之平时关系也较好,就本纠纷一致表示愿在案外和解。��此,原告提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也是其对解纷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人民法院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对符合撤诉条件的行为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侯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