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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470号原告:武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