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470号原告:武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