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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招恢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恢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被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宋家镇狗山李家村粉丝厂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市龙口粉丝辛庄镇二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