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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素琴与刘伟、杜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琴,刘伟,杜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刘素琴,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杜红艳,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素琴与刘伟、杜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伟、杜红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