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字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中玖与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玖,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字858号原告:吕中玖,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瑞鹏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续福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吕中玖诉被告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未尽到诉讼应尽义务,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中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100元。审 判 长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