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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鹤尧与鞠红波、刘文远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0826执恢190号被拘留人鞠红波,男,汉族,个体户,住涟水县。本院在执行蒋鹤尧与鞠红波、刘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鞠红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鞠红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